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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月2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原文:
临沭县发布政策解读,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征求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12章53条。《办法》规定,各镇街(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发区安监局),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经济发达的镇街(区)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镇街(区)应当配备6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其他镇街应当配备4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高危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镇街(开发区),应当适当增加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安监办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责、任务、制度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落实安监人员岗位津贴。村居应当确定一名兼职协管员(网格员),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镇街(区)报告。
《办法》明确了10项镇街(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6项镇街(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6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4项分管其他业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办法》要求县级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镇街实行委托执法。镇街安监机构应建立年度检查计划,对重点监管领域和监管对象每月检查不少于1 次,其他领域监管对象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 次。《办法》还重点明确了镇街(区)安监办(局)和村居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应建立的15项安全生产制度和8个安全生产台账、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等。并就辖区内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重大危险源管控、事故隐患治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和要求,使基层安监机构日常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镇街、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镇街(开发区)应当履行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职责。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8年3月21日,实施日期是2018年3月22日,由于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公布第二日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