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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权属等问题的统一答复意见

时间:2018-07-04   点击:[ ]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赁问题的争议也不断涌现,我办回复人民群众反映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权属等问题的来电、来函、网络留言办件量不断增加。为缩短办理时限,及时为人民群众解难答疑,切实做到保障民生,现梳理以往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属于人防车位问题的答复意见

《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除部分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外,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地下都建有防空地下室,车位是否属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可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询,也可拨打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电话0539-8729525、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科电话0539-8729516、市人防办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539-8771898要求市人防办工作人员代为查询。

二、关于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答复意见

《防空法》、《物权法》等法律未明确界定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归属。因所有权归属尚不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出售所有权,违规出售所有权的,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答复意见

《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据此一般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防空地下室投资者,可以和购房人签订“车位使用协议”,约定防空地下室范围内车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费、使用费用、使用年限等内容,该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合同行为。

来电人如对防空地下室投资主体有异议,可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咨询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来电人如对车位使用协议书登载内容有异议,可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咨询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

四、非人防车位售卖、出租、管理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人防主管部门对非人防车位无权管理,建议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

五、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管理职责

《防空法》、《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授予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定职权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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