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傅家屯社区 赵先生:关于解决城市内停车难的建议
1、政府应根据车流量情况对市内停车场进行总体规划,并进行投资建设多层的立体停车场,也可以鼓励企业投资。停车场由政府物价部门统一定价收费,城市管理局实施管理。
2、开放企事业单位有剩余车位的停车场,可以享受同价收费。
3、在次要道路的一侧施划临时停车位(高峰期禁停)。高峰期应定在大多数人上下班的时间段内:早晨7至8:30,中午11:30至12:30,晚上5:30至7:30。高峰期还应根据季节调整。
4、新建城市道路和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内必须建成绿化和停车兼顾的形式。即路沿石以外留0.6米宽设置路灯杆等,在向外2.5米为人行道及小车道,在向外留5.5米为停车区。在停车区范围内每隔3.5设一个停车位,两个车位之间设0.9米宽的绿化带,在此绿化带内种植2至3棵树头较大的乔木。
5、建议交警和城市管理人员应做到人性化执法,在没有造成道路拥堵的时候可贴条警告,对造成拥堵者进行处罚。若不违章停车,又到哪里找到不违章的车位呢?还是将心比心吧!
6、建议政府抓紧多建停车场吧!
回复:
赵先生: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宝贵意见。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停车场的规划问题。目前,《临沂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2016-2020)已经完成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
(二)关于开放企事业单位内部车位的问题。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车位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是否对外开放,应由企事业单位自己决定。《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条做出了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设施。
(三)关于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位的问题。《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做出了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四)关于新建城市道理和住宅小区,科学设置停车位的问题。《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临沂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足额配建停车设施,明确公共停车位配建和专用停车位配建、商业配建和住宅配建等的比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关于加快停车场建设的问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结合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财政资金,加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力度;二是结合片区改造,超额配建公共停车场;三是结合人防工程建设,推进人防工程和地下公共停车场一体建设;四是结合各单位实际,鼓励单位、居住区对现有停车场进行“平改立”,建设机械立体停车设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临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意见。
临沂公交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杜先生意见:
我们是临沂公交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感谢你们对于临沂市停车管理做出的贡献,我公司阅读贵单位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存在疑惑及建议,详情如下:
第二十四条关于预留安装条件部分,建议删除或者明确预留安装条件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五条关于设置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部分,街道两侧及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是否应该明确,街道两侧是指红线以内还是包含两侧建筑单位的自营公共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关于贵单位审批项目建设的位置、体量及色彩,建议贵单位可以提前公布相关标准,所有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标准执行,避免每个项目都需要单独进行审批报备的形式,有利于保证城市基础充电设施的建设进度。
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汽车充电设施钱,应当按照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报装手续部分,参照现有规定及其他城市管理情况,建议高压项目办理相关报装手续,低压项目是否可以不用去电网走包装手续。
回复:
杜先生: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宝贵意见。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同意您对第二十四条所提出的意见。
(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充电设施,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本条所称街道,实际上是城市道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3.0.1,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因此,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的位置、体量、色彩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具体的设置要求应当根据区域环境来决定,不宜统一设置标准。
综合以上,并结合您的意见,我们把第二十五条的最后一句话修改如下:“但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的位置、体量、色彩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关于建设汽车充电设施前,应当按照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报装手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因此,该条规定的报装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临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意见。
临沂市民:张先生关于规范停车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规范停车秩序,提升临沂城市形象,我个人提一个停车的建议,仅供参考。
制定停车方向
3个月前,我去江苏徐州新沂市去办事,到达目的地后就把车停到了楼前的停车位上就上楼离开。两个小时以后出来后车窗上发现一张黄色罚单,不按规定停车的单据。我心想我停在车位上的怎么还有罚单,我有大电话问了一下当地人才知道,要按指定方向停车,停车位和路边的临时停车位都画有箭头,箭头朝哪车头朝哪。当时就懵了,随即去指定的交警大队办理,因为周六不上班所以没交上。两天以后手机收到短信罚款100元.
虽然我损失了100元,但我并不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行,普通的一个县级市都做的比我们好。况且我们临沂市还是全国文明城市。希望我们有关部门好好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规范停车势在必行,这必将提升整个临沂城市形象。
未署名部分意见汇总:
1、停车位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出行难,停车难,应当从根源上解约停车问题,建议如下:
①从根本上应当加大对出租三轮车,流动个体商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整治力度。
②随着车辆的增多,可以借鉴北京限单双号车牌出行时间,不仅可以解决车位问题,还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压力。
2、平邑县的很多沿街商铺的房东或店主都不让停在他们门口划的停车位上。不是强行不让停车就是给扎轮胎,要不就是“禁止停车。”尤其是平邑县财政局十字路口南面100米左右路东有个邮政储蓄所,储蓄所的工作人员都让停车,而那个房东强行不让停车还一口脏话,说是他自己的地盘,而那明明是政府划好的停车位。强烈建议这种行为政府应该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