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开学、吕兆修、刘林欣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三轮(四轮)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管理进行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现状
三轮(四轮)车的源头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经信部门、发改以及工商、交警、质监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二款规定: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否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而出厂销售进行监管。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对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型,列入工信部目录的产品未经强制认证(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进行监管。
而《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短时间来看,立法难度较大,主要是立法环境还不成熟,新旧能源又处于转换期,涉及部门太多,需要统一各部门意见,还需要立法权限,方可做出立法规划与建议。
二、我局目前采取的措施
一是开展宣传摸底工作。各县区局在辖区内广泛宣传三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深入辖区内生产企业调查摸底,了解情况,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是制定整治方案,加强县区指导。根据《中心城区载客营运三轮车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专门制定《三轮车生产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三轮车生产企业清理规范工作中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质监部门在三轮车清理规范中的职能,以指导、督导、调度县区局做好中心城区载客营运三轮车清理规范工作。
三是搞好宣传发动,形成高压态势。对三轮车生产企业在调查摸底的同时,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将统一印制的有关资料发放到每个企业,将《实施方案》要求传达到企业负责任人,营造出强大的工作态势,为规范清理工作奠定基础。
四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根据《方案》要求,对全市生产三轮车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三轮车生产企业产品抽检。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加强车辆产品质量管理,对产品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对资质齐全企业,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把好产品出厂关;对资质不全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拼装、改装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三轮车违法行为;对无资质黑窝点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从源头上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轮车上路。
总之,我局将严格要求,强化部门职责,搞好部门配合,做好三轮(四轮)车生产企业清理规范工作。
2017年7月3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张晓兵、梅杰
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产品质量监督科
电话:0539-2656031、0539-2656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