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务信息公开定期审查制度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三)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四)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审查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定期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调度。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开展对本级机关、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审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审核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审核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审核
1、选定与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4、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牵头各县区、部门每季度一次审查公开属性,及时收集更新内容。
四、监督机制
(一)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部门政务公开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区、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评议。
(三)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