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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852681291/sbj/2018-0000025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人社函〔2015〕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事考试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级及以上各类人事考试。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人事考试工作正常开展,需要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等因素,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第五条 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三)预防为主,防处结合;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五)有效控制,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后续处理及评估。

第七条 发生三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可视具体情形成立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及时汇报事件进展。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第八条 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及时发现突发事件隐患。

第九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采集舆情信息,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确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并及时发布预警。按照级别,分别用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黄色(三级)和蓝色(四级)标示。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分级

第十一条 一级(特别重大)事件:

(一)考前试卷、试题、标准答案或题库泄密的;

(二)考前试卷、试题、题库、考试服务器或重要信息损毁的;

(三)考试过程中或成绩公布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大规模群体事件的;

(四)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特大疫情或特大社会事件的;

(五)试题命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影响使用的;

(六)评阅完毕前的试卷被盗、抢或丢失的;

(七)对考试工作影响特别重大的其他事件。

第十二条 二级(重大)事件:

(一)试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抵达考点,无法正常开考的;

(二)试卷预订、印制、分发、封装存在大批量错误的;

(三)试卷分发错误,影响后续场次的;

(四)发生有组织、大规模应试人员考试作弊或内外勾结作弊的;

(五)因大范围交通瘫痪,2/3以上应试人员未能正常到达考点的;

(六)对考试工作影响重大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三级(较大)事件:

(一)试卷袋启封前发现试卷袋破损或密封异常,可能发生试题泄密的;

(二)考试结束后,封装试卷时发现个别试卷缺失的;

(三)发生轻度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在打印准考证后需要更换考试场所的;

(四)网站、网页出现非法信息或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考试信息,影响人事考试形象的;

(五)因断电、断网等故障,需要暂时中止考试的;

(六)考试用计算机、服务器无法正常工作,导致考试推迟的;

(七)发生个别应试人员与考试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作弊的;

(八)发生答卷漏评、误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押运试卷的车辆出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执行任务的;

(十)入闱期间,工作人员患严重疾病,或发生疫情、食物中毒等情况的;

(十一)对考试工作影响较大的其他事件。

第十四条 四级(一般)事件:

(一)试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抵达考点,不影响考试的;

(二)个别试卷装订错误或个别试题错误,影响使用的;

(三)考场内发生应试人员滋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四)个别试卷分发错误,不影响后续场次的;

(五)因考试设备、软件、网络等发生故障,影响报名、准考证打印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考场周边事件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

(七)人事考试工作场所聚集人员众多,出现拥挤,现场混乱或影响交通治安的;

(八)考前监测到有组织团伙作弊的;

(九)应试人员信息资料泄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影响考试工作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及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能分工,分级负责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提出处理意见,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或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并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考前试卷、试题、标准答案或题库泄密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请保密部门介入,调查泄密情况,排查涉密人员。

考试前发现泄密的,应弃用原试卷,立即决定延迟考试。

考试后发现泄密的,应根据泄密的程度、范围,判定影响及后果,做出全部成绩无效、部分人员成绩无效、部分试题成绩无效等决定,根据考试组织管理权限组织重考,同时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工作,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考前试卷、试题、题库、考试服务器或重要信息损毁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保护现场,全面了解情况,评估损失,必要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

在确认未发生泄密的前提下,采取弥补措施,继续实施考试,无法弥补的,应中止考试。

第十八条 开考前30分钟试卷未能抵达考点的,应及时调查情况,视具体原因,调用应急车辆、人员等,必要时请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

预计考试开始前试卷无法到达考点的,应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请求协助,并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

考试开始后试卷仍未抵达考点,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同时增派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对应试人员进行封闭管理,等待进一步通知,并补足考试时间。

押运试卷的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时,应确保试卷安全,做到人不离卷,并立即向人事考试机构报告。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车辆或就近调动其他押运车辆赶往现场实施救援或转运试卷。

第十九条 考前发现试卷预订数量不足,应立即向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及时补订试卷。

考试当天发现试卷预订数量不足的,首先在各考场调配缺考人员的试卷,仍然不够的,报经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后采取启用备用试卷、复印试卷等措施,并视具体情况补足考试时间。

考试结束后,密封试卷时发现考试试卷缺失的,立即向考试机构报告,详细记录有关情况,查找试卷缺失原因,并根据考试机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试题命制存在严重缺陷或错误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增派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稳定应试人员情绪。

如试题错误已经影响到正常使用,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能当场弥补的,可补足考试时间,不能当场弥补的,应重新命制试题,延迟考试,同时注意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制、封装存在严重缺陷或大量错误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视具体情况增派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稳定应试人员情绪,根据决定进一步处理。

如属个别试卷的,可换用本考场或相邻考场缺考人员试卷。缺考人员试卷不足的,启用备用卷,仍然不足的按照试卷数量不足的情况处理。

试卷印制、封装错误涉及后续考试场次试题的,应对接触试卷人员进行封闭管理至该后续场次考试结束。

第二十二条 试卷袋漏封、破损或密封异常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当场检查试卷袋破损程度或异常情况,并拍照取证,评估是否发生泄密。如确定没有泄密,要立即进行密封或修补。已确定泄密的,要原样封存,按照考前泄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事考试机构接收试卷时发现分发错误的,应立即向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及时调换试卷。

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点分发试卷时发现错误的,应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及时调换试卷。

考点向考场发放试卷时发现错误的,应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及时调换试卷,延误开考时间的,应补足考试时间。

考场内分发试卷时发现错误的,应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及时换发正确试卷,并补足考试时间。错发试卷涉及后续考试场次的,对接触试卷人员进行封闭管理至错发场次的考试结束。短时间内发现发错试卷的,应立即收回、密封错发试卷。发错试卷后,发现时间较晚的,应稳定应试人员情绪,等待进一步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阅完毕前的试卷被盗、抢或丢失的,应立即保护现场,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追回试卷,视具体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五条 试卷漏评、误评的,应及时对漏评、误评部分进行补评,及时更正成绩。

对成绩已经公布的,做好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已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通过必要手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六条 考前监测到有组织团伙作弊的,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密切关注其动态,加派考试工作人员、增加反作弊设备,必要时请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协助。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发现有组织、大规模群体作弊或内外勾结作弊的,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增派工作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取证,依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违纪违规处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查处参与作弊的应试人员、工作人员,必要时请纪检、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机考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尽快查明原因。短时间内可恢复正常的,顺延考试时间。延误时间过长,应取消考试场次,及时告知应试人员重新考试的时间、地点,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场发生滋事、骚乱事件,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将滋事人员带离现场,稳定相关人员情绪,并加派工作人员,防止发生群体事件。情况难以控制的,立即向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并及时报警。严重影响考试进行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条 考场周边事件,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指派专人前往现场查明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情况严重,不能当场解决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主管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或到现场解决。

第三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应试人员、工作人员安全,并妥善保管试卷、考试信息和相关资料。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在打印准考证后需要更换考试场所的,应立即启用备用考点,通报考场变更信息,在原场地设立提醒标志并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引导,提供交通信息,必要时提供交通工具。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或成绩公布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调查事故原因,稳定现场人员情绪,维持秩序。必要时,请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及时纠正错误,并做好解释和舆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交通、天气等原因造成大量应试人员、工作人员无法按时抵达考场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半小时内可以开考或本次考试仅设置一个考点的,经上级同意后考试时间顺延,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时间顺延情况;超过半小时并且本次考试设置两个(含)以上考点的,按照上级部门的决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考试信息,影响人事考试形象的,应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立即联系相关信息发布人和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声明。必要时请宣传、公安等部门协助。

第三十五条 发生疫情影响考试的,应根据卫生疾控部门确定的疫情等级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考试时间、地点需变更的,应及时公告。设置备用考场,配发必要的医疗防护用品,发现有疑似症状的应试人员,应安排到备用考场考试。

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员信息资料泄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控制事态发展,排查接触应试人员信息的工作人员及相关存储设备,发现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并做好舆情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人事考试工作现场人员众多,出现拥挤或影响交通治安时,应视具体情况采取增加工作窗口、出入口,增派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延长时间等措施。如出现伤者应及时救治,影响交通或社会治安的,应及时请求公安部门协助。

第三十八条 因软硬件问题或断电、断网等情况影响考试实施、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等工作的,应立即启用备用设备,启用备用设备后仍然无法正常工作的,及时发布推迟公告,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工作,并做好解释、安抚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事考试网站、网页出现非法信息的,应立即隔离网站服务器,妥善保管日志及有关记录,启用备用服务器,调查原因。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四十条 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侵袭的,应立即将被感染的计算机隔离,及时清除病毒,必要时启用备用服务器。

第四十一条 服务器失窃的,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及时评估损失、影响,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根据决定启用备用服务器和备份数据。

第四十二条 入闱期间,工作人员患严重疾病,或发生疫情、食物中毒等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报告,隔离患病人员与涉密物品接触,请卫生部门组织人员抢救。对出入封闭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安全检查,入闱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其他人员。必要时封存涉密物品,中止入闱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应视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第五章 应急处置保障

第四十四条 人员保障。根据需要抽调、配备应急事件处置所需人员,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应急处置培训,针对人事考试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学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学习处置操作流程和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费保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培训、设备配备、应急处置等产生的各种费用予以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物资保障。做好物资储备,包括技防、通讯及应急车辆等备用设备。

第四十七条 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配备和维护工作,确保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设备正常工作。及时汇总相关数据,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八条 按照职责分工,针对具体突发事件,及时与宣传、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建立预案评估机制。领导小组应会同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研究提出并落实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五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人事考试机构备案。在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大型人事考试前,应制定专项预案。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偶发事件处置方法

序号

事 件

处 理 办 法

监 考 人 员

考 场 主 考

1

应试人员忘带或遗失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

①身份证丢失的考生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②无“准考证”的,一律禁止入场考试。③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过期的,一律禁止入场考试。

掌握使用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人员的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2

发现应试人员使用假证或替考行为的。

①考前发现的不得让其入场考试;②考试过程中发现的,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做好相关取证工作,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告知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和发放《违纪告知书》。巡视人员将其带到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


3

应试人员接触试卷后,发现应试人员缺少有效身份证件或准考证。

①终止应试人员考试,由巡视人员将其带入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②按缺考处理,做好缺考相关工作。③将发现的应试人员缺少有效身份证件或准考证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告知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


4

应试人员坐错位置。

仔细检查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帮其找到正确的位置。

经确认后,如是考场错误,则会同巡视人员将其带入正确考场。如是学校错误,应试人员还未接触试题的,则指导应试人员尽快找到正确学校。如是学校错误,应试人员已接触试题的,则由巡视人员将其带入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

5

对应试人员的身份有怀疑。

先让其进场考试,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考、巡视人员。

会同监考人员、巡视人员核实情况,确系替考,做好取证工作,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并发放《违纪告知书》。巡视人员将其带入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无法当场确认的,待考试结束后进行核实。核实违纪情况,应尽量避免影响应试人员参加考试。

6

应试人员“准考证”重号。

稳定应试人员的情绪,再次核验重号准考证情况,排除走错考场情况。确认存在问题后,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立即向市人事考试中心值班人员报告,根据值班人员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7

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密封处有异常迹象。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并暂停拆封。

如系自然原因如装卸引起的破损,将情况详细记录后正常拆封。否则,立即上报市人事考试中心值班人员,暂停开考。

8

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在本考场调整;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因为调换试卷耽误应试人员时间的,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请示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实情况并报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意后,按程序启用备用试卷。请示市人事考试中心,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意后,允许监考人员适当延长耽误时间应试人员的考试时间。

9

应试人员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准考证上所载姓名、准考证号不符。

向主考说明情况,并在记录单上详细记录相关内容。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替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做好相关取证工作,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并发放《违纪告知书》。巡视人员将其带入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

10

发现应试人员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座位。

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告知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和发放《违纪告知书》。巡视人员将其带到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休息室,统一保管休息室应试人员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可让应试人员离开。

11

发现应试人员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

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告知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和发放《违纪告知书》。巡视人员将其带到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休息室,统一保管休息室应试人员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可让应试人员离开。

12

发现应试人员抄袭等作弊行为。

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告知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和发放《违纪告知书》。巡视人员将其带到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休息室,统一保管休息室应试人员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可让应试人员离开。

13

考试期间,需要向应试人员传达有关通知。

按考点通知的内容,尽量以板书形式原原本本向应试人员传达。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传达到考场的监考人员。

14

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等。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换人员接替工作。

15

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换人员接替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6

应试人员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继续考试;难以坚持的,由巡视人员陪同其退场治疗至考试结束。

17

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治疗,能坚持本场工作的,继续工作;难以坚持的,安排机动监考人员接替监考人员工作,由巡视人员陪同其退场治疗至考试结束。

18

应试人员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予以制止,如仍不改正,则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告知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和发放《违纪告知书》。巡视人员将其带到考生休息室,考试结束后方可允许离开。


19

应试人员带走试卷或答题卡。

①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②已离考场,报告考点主考,必须追回带走的材料,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告知巡视人员记入《巡视报告单》和发放《违纪告知书》。

立即报告市人事考试中心值班人员,组织人员追回带走材料。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承认和交还的,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20

突然断电、停电。

做好应试人员安抚工作。如果停电、断电不影响应试人员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

如果停电、断电影响应试人员考试,应立即报告市人事考试中心值班人员,并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1

监考人员从试卷袋或答题卡袋底部启封。

由启封者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及试卷袋或答题卡袋背面注明具体原因,待考试结束后在试卷袋或答题卡袋底部粘贴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写两名监考人员的名字。

在封条处加盖学校公章后签字,并写出情况说明随试卷送回保密室。

22

答题卡袋密封完毕后,发现“考场情况记录单”忘记装封。

将“考场情况记录单”用答题卡袋内的白色小信封密封,并将次信封粘贴在答题卡袋背面,并由监考人员在答题卡袋背面写明情况后签字。

写出情况说明,加盖学校公章,随试卷送回保密室。

23

考试结束前应试人员强烈要求离开考场

报告考点主考。

询问其离开原因,如实有离开的重要理由,立即向市人事考试中心值班人员报告,并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4

考试结束装封时找不到封条。

报告考点主考,自制一封条密封答题卡袋或试卷袋,并在封条上签写两名监考人员的名字,同时在试卷袋或答题卡袋背面注明原因。

在封条上加盖学校公章并签字,写出情况说明随试卷送回保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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