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部门目录树>>信息公开制度>>正文
临沂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索引号: 852681291/czj/2018-0000004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0日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信息,是指局各单位、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单位、科室公开财政信息,应当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便民。

第四条各单位、科室公开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成立临沂市财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局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局机关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

(一)编制局信息公开指南,修改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组织协调局机关财政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向局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财政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督促、检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履行局机关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承担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单位、科室确定一名同志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公开范围与属性界定

第八条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和不予公开的财政信息。

第九条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工作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信息;

(四)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相关附表;

(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流程,以及公开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第十条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局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应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

第十二条各单位、科室制发的以下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一般定为“主动公开”:

(一)涉及财政支持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政策办法、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和通知公告;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通知、通报、公告;

(四)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

第十三条各单位、科室制发的以下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一般定为“依申请公开”:

(一)财政资金指标文件;

(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件;

(三)向有关单位、个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

(四)发往有关单位、个人的函、复函、批复;

(五)局机关制发的内部或全市财政系统内部的管理类文件;

(六)其他依法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十四条各单位、科室制发的以下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一般定为“不予公开”:

(一)向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二)对各类征求意见稿的答复意见;

(三)对市委、市政府交办件的办理意见;

(四)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第十五条各单位、科室在制发文件时,由拟稿人对信息公开选项进行初选,单位、科室负责同志审核。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敏感事项的公文,由办文单位、科室报分管局负责同志审定。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建议,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属性。主办机关为市财政局的,公文签发后,由相关单位、科室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四章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各单位、科室要进一步增强主动公开财政信息的意识,不断提高主动公开财政信息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加大主动公开财政信息的力度,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财政信息。

第十七条局机关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临沂市财政局门户网(http://www.sdlycz.gov.cn/);

(二)“中国临沂”政府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户网站;

(三)“临沂财政”政务微博;

(四)市内外主要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

第十八条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信息,要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分别经单位、科室和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上网公开。

第十九条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部门户网站、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公开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科室提供,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开。

第二十条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财政信息本身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一般为局负责同志签发时间。

第二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单位、科室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选定“主动公开”选项或者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产生单位、科室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科室负责同志、局办公室审核批准,重要信息由单位、科室分管局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公开;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七)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单位、科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财政信息,并按照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公开业务,同时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财政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单位、科室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已经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单位、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审核后,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信息产生单位、科室接到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的办理与回复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市财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市财政局向申请人提供的财政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局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财政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局机关财政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财政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局机关财政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或者特快专递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特快专递到达局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二)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局机关现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确认。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在线申请,局办公室受理时间为申请时间。

第二十九条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三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二)局办公室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办理单位、科室,经单位、科室分管局负责同志阅批后,转有关单位、科室办理;

(三)主办单位、科室应主动沟通联系协办单位、科室,汇总梳理并拟定回复意见,协办单位、科室应及时办理涉及本单位、科室业务的内容,回复意见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回复意见经主办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报分管局负责同志审签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科室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意见: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财政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六)不属于局机关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局机关申请公开同一财政信息,局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十)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依法向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有关财政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于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局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财政信息。

第六章保密审查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科室在公开信息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财政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局办公室和各单位、科室共同组织实施,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或者提供单位、科室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意见;

(二)由单位、科室负责同志进行初审;

(三)一般信息由局办公室终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重要敏感信息在单位、科室和局办公室审查后,须报单位、科室分管局负责同志审定。

第四十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财政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经解密并决定公开的文件、密码电报等,应隐去发文格式和发文字号。

第四十一条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报批公开。

第四十二条对拟公开的财政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局门户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四十四条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局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包括财政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财政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局机关定期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财政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财政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

  
关闭窗口

36500365.com主办 36500365.com办公室承办

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37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扫一扫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