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 〔2018〕4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执收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对2018年1月1日前的排污费,开展相关清算、追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将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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