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审批和注销程序 |
许可条件 | 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重症病人(含精神病人)。 |
申请资料 | 1、“三无”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2、“三无”人员属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四级以上,其他类别三级以上),提供《残疾人证》及两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入户调查影像资料; 4、公示证明; 5、《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入户调查表》; 6、《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一)资格申请 拟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申请书》。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并填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入户调查表》,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另附“三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需上报的证明材料有: 1、“三无”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2、“三无”人员属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四级以上,其他类别三级以上),提供《残疾人证》及两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入户调查影像资料; 4、公示证明; 5、《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入户调查表》; 6、《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 (三) 审批 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可采取必要的二次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发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证》,同时将《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附一张一寸本人照片)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余两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对批准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县(区)民政局要与申请人签订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协议(申请人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协议由其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签)。 对属弄虚作假取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人员,以及因本人工作、收入、住房等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人员,由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 (四)注销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每半年要对本区域内城镇“三无”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市民政局,对死亡、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及时予以核销。 |
办理部门 |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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