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 |
许可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至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4、《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六条、七条、八条; 5、《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
申请资料 | (一)城镇居民住房宗地分割转让登记 1、开发建设单位提供: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分割转让登记申请事项明细表; (4)房屋平面图、住户分布结构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完税证明; (8)宗地图; 2、业主提供: (1)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 (4)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 (5)契税完税证明。 (二)住房用地转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产证; 4、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6、宗地图;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证明; 8、契税缴纳凭证; 9、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录入办文系统或转主办部门、协办部门; 2、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审查材料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现场调查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4、主办部门拟定办理意见并初审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5、分管领导审批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6、窗口人员打印证书、盖章发证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按单位性质分类、根据土地使用面积计费; 2、土地证书工本费:特制精装证书,20元/本。 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办理结果 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和分割转让证明。 |
办理部门 | 市政务大厅国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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