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 |
许可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
申请资料 | 1、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 4、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 5、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 6、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工作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录入办文系统或转主办部门、协办部门; 2、主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3、主办部门拟定办理意见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4、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办理意见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5、分管局长审签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结果: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复制、转让、转借。 |
办理部门 | 市政务大厅国土局窗口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