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股权出质登记(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3.出质股权的数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
办理地址 | 政务大厅工商窗口 |
许可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用于出质,但是,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
申请资料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提出股权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质权人进行授信调查和融资审查; (三)质权人合理确定股权质押融资金额,双方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五)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工商局及各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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