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社会团体年检 |
许可条件 | 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参加当年度年检,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不需要参加当年度年检;③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④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检材料。 |
申请资料 | 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按照提交年检报告等材料→初审→审批→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程序办理。 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对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承办人意见;③审批,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④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⑤归档。 |
办理部门 | 原办理民政管理部门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