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
联系电话 | 0539-8316578 |
办理地址 | 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80号,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
许可条件 | 申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业类别属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允许类、鼓励类项目且投资总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三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不得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3.不得危及中国国家安全; 4.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5.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6.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不得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 7.提供的审批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8.前置审批文件已齐备。前置审批文件包括: ①工商局名称预约 ②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 ③发改部门项目核准文件 ④技术监督局预赋码通知单 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时提供) |
申请资料 | 申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请人应当向商务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下列材料除有特殊要求的提交复印件,其他均需提交原件纸质版1份):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1)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2)企业申请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文件原件;(4)环保证明;(5)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6)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7)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派书;(8)合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推荐书及个人身份证明;(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10)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国外投资者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1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12)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及房屋提供单位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交相关证明;(14)国家安全局安全审查证明。(并购类项目还需提供:①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②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④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⑤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⑥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⑦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⑧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⑨被并购为国有企业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1)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2)董事会决议;(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及合同、章程修正案;(4)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验资报告;(7)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时需提供);(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注册资本调整时需提供);(9)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时需提供);(10)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提供);(1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12)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变更时提供);(13)减少注册资本的需在省级或以上报纸所作公告(三次)证明;(14)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15)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册资本调整时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1)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2)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3)合并或分立协议;(4)公司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合并或分立的决议;(5)原公司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6)原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7)原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8)原公司验资报告;(9)原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10)原公司的债权人名单;(11)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委派书,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12)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的合同、章程;(13)在省级或以上报纸所作公告(三次)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1)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2)企业或投资者或债权人申请;(3)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4)合同终止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不需提供);(5)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人选(外资企业需提供);(6)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7)批准证书(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9)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年有效期内);(10)公告和通知的证明(在省级或以上报纸公告三次);(11)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2)清算组成员备案文件;(13)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地址:临沂市人民广场政务大厅2楼,联系电话:0539—8053097。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台账。 3.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审查 1.现场审核。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外资项目审批人员对项目材料是否合理、全面进行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向局业务主管领导汇报,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见附件1。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临沂国际贸易服务大厅商务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
办理时间 |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法律效力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01年4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等事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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