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
许可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申请资料 | 1、复议申请书; 2、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3、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工作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1、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确定受理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结果 1、复议受理:受理,不予受理;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终止; 3、复议决定: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办理部门 | 市政务大厅国土局窗口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