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送养儿童须知 |
许可条件 | 1、医疗机构或孤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2、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3、孤儿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放弃收养的证明及公证书。 |
申请资料 | 送养孤儿由送养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1、医疗机构或孤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2、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3、孤儿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放弃收养的证明及公证书。 |
办理程序 | 一、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公安厅等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开展儿童送养、收养工作。 二、经公安部门介入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相关监护人的社会弃婴、弃儿由公安部门持《捡拾人捡拾证明》、《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市民政局福利科《同意接收证明》将弃婴、弃儿送入我院。 三、在特殊情况下,我院本着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先收养后补办有关手续,暂将儿童接收养护,但经办民警需出示有关证件并登记有关信息,签字承诺将有关手续补齐。 四、送养孤儿由送养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1、医疗机构或孤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2、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3、孤儿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放弃收养的证明及公证书。将各项材料报院领导批准后入院。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儿童福利中心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