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条件 |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申请资料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式两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式两份,纸质)(董事会决\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新建项目);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原件一式两份,纸质);(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7.基础卫生设施情况说明(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8.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原件一式两份,纸质);(加盖体检单位公章); 9.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一览表(原件一式两份,纸质);(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10.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 11.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2号,邮编:276003,联系电话:0539—8053060。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053060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卫计委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可审办科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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