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进口 |
办理地址 |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
许可条件 | 1、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2、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4、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等。 5、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6、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7、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8、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9、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10、申请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企业应为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当年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
申请资料 |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应有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3、自环保部2011年第23号公告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7、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8、申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的,须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9、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加工利用企业的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1、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 12、提供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 13、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 申请: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向加工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提出申请。 第二步 审查: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给予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申请事项材料修改补正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第三步 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进口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根据县区环保(分)局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根据县区环保(分)局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和初审意见。 |
办理部门 |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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