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 |
许可条件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 |
申请资料 | 一、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文件。 (三)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包括县区发改局出具的项目承诺书) (四)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论证意见。按照国家、省节能评估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的评估论证意见。 (五)《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六)不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七)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九)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咨询部门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三)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包括县区发改局出具的项目承诺书) (四)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论证意见。按照国家、省节能评估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的评估论证意见。 (五)不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八)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规定,凡属于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文件。 (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十)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评审查意见(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项目等) (十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管理负责市级权限内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有关业务科室会签。对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由原来规定的3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1个工作日办结。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即时办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缺少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待材料补齐、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即时办理;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受理的项目,明确告知原因,退回原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经行政审批科与业务科室共同审查、需现场踏勘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到项目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意见。 2、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情况复杂的项目,向分管领导汇报,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再行办理。 3、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再行办理。 4、对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的项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再予办理。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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